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五条 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热用户室温监测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并做好测温记录。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