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热用户达到百分之四十八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热用户未达到百分之四十八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用热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