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年度亏损补贴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供热成本监审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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