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会商情况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