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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