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热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七日前进行预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