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十八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是必须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