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九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九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