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七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