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十八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