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十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