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十二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