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十三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