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十五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