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十四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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