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十二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