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适应,遵循多规合一、城乡统筹、区域协调、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体现黄河三角洲自然、人文特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