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具体负责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等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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