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0-09 共 44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 第二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管理,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适应,遵循多规合一、城乡... 第四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具体负责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的城乡... 第六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旅游、人防、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 第七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 第九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的综合研究,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 第十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各类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备案以及修改,依照城乡规划等相关法... 第十一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由村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县(区)城乡规... 第十二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规划区内的城镇建设用地,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 第十四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在保证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管网等... 第十五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城市水系和特色景观环境的整体控制。标志性景观节点、重点旅游景区周边应当规划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六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 第十七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期限内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修改和备案。 修改方... 第十八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建... 第十九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书、证实行有效期制度。 规划许可书、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 第二十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人防、消防、商品房销售管理等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相关审查...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三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许可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批前批后公告制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部门网站或者规...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和基础垫层完成后,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在主体封顶时申请核验。 城乡规... 第二十七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管线、消防、防空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八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自行拆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不予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 第二十九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和建设工程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资料向城乡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督查综合执法联动机... 第三十一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在建违法建设工程,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 第三十二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存量违法建设工程,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整治,可以采取集中调查、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 第三十三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督查、考核和... 第三十四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第三十七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规划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等社会中介机构违反城乡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出具错误的报告、图... 第三十九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相关... 第四十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法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阻碍城乡规划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属开发区,是指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 第四十三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不包括设施农用地上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等。 第四十四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