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期限内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修改和备案。
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并对修改方案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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