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规划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