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