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书、证实行有效期制度。
规划许可书、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书、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延期一年。
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无须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合同工期内,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规划许可书、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书、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延期一年。
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无须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合同工期内,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