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