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