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城市水系和特色景观环境的整体控制。标志性景观节点、重点旅游景区周边应当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视线通廊,保持周边建设项目与景观、景区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