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