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