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应当作为政府的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