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各类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备案以及修改,依照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街道,参照镇的标准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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