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规划区内的城镇建设用地,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