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由村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属、县(区)属各类开发区内的村庄规划,报设立开发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