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的综合研究,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