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旅游、人防、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