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和基础垫层完成后,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在主体封顶时申请核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完成验线。验线及核验合格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施工并改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完成验线。验线及核验合格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施工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