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管线、消防、防空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