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批前批后公告制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部门网站或者规划展示场所,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拟建建筑的主要图件等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或者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前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公开有关内容,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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