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许可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要求的,变更规划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