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九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和建设工程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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