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自行拆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不予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