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督查综合执法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并协助配合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乱搭乱建、改变公共建筑或者共用设施用途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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