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阻碍城乡规划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