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规划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等社会中介机构违反城乡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出具错误的报告、图纸或者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