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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