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编造虚假维护保养记录不真实履行维护保养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