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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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监督管理以及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工...
第三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并纳入应急救援联动...
第四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
第五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使用管理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使用安全知...
第六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
第七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参加与电梯安全相关的保险。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管理
第八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管理 第八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依附设施的工程设计和电梯的选型与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
第九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管理 第九条 电梯应当具备安全运行和应急救援等功能;电梯轿厢内应当实现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
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
第十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管理 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
第十一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电梯轿厢装修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装修重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安全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未移交所有权人的,...
第十三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二)采购、使用质...
第十四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台账以及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的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
第十五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电梯层门、救援通道和井道安全门外随意加装影响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管理,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自行检查的频次和维护保养的项...
第十七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电梯和近两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按照有关规...
第十八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乘客应当文明、安全乘用电梯,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
第十九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
第二十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电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一)停用一年以上需要重新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三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提出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要求。
未经检验或...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受检验、检测要求时约定时间并按时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五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判...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 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电梯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一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梯轿厢装修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第三十二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电梯层门、救援通道和井道安全门外随意加装影响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工...
第三十三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编造虚假维护保养记录不真实履行维护保养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
第三十四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