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电梯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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