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梯轿厢装修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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