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管理,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自行检查的频次和维护保养的项目、频次:
(一)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四)超高层建筑使用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重点管理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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