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电梯层门、救援通道和井道安全门外随意加装影响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工作的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不得在轿厢、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正常使用或者维护保养的装置、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